惟利是图假冒名牌 机关算尽最终露馅
10.03.2017 14:07
本文来源: 公安厅
一手经营生产企业,另一手代理销售知名品牌,在生产企业生产假冒“长城润滑油”,再通过正规销售渠道卖出去,这个算盘打得太精!真是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日前,由滁州经开区警方侦办的假冒“长城润滑油”注册商标案被正式移送起诉至法院,李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即将接受庄严的审判,这就是利欲熏心的代价!
案件还得从2016年6月说起。6月的一天,滁州经开区警方接到中国石化润滑油公司提供的线索:该公司职员在回访客户的过程中,发现该客户使用的长城润滑油居然是假冒的,油桶上的生产批次根本不存在!警方随即安排经侦民警展开调查,结果发现:该假冒油品居然是长城润滑油滁州代理销售的。
经查: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与孙某某等人先后成立了滁州市力源润滑油有限公司和安徽中科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7月,安徽中科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协议,代理滁州地区长城牌润滑油的销售。2016年年初,犯罪嫌疑人李某从省内某市购来假的长城牌润滑油空桶、桶盖以及防伪标示,指使戴某某等三人利用力源润滑油公司的生产厂房,生产假冒的长城牌润滑油,再通过安徽中科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给滁州市数十家企业,销售金额高达50余万元。民警在查处力源润滑油公司时发现,厂房内还堆放着价值数10万元已经生产好的各类假冒长城牌润滑油、润滑脂和72个长城假空油桶。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S: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孙晟 徐如波)
本文来源: 公安厅
10.03.2017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