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进一步推进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积极构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支撑平台,深入实施“创业江淮”行动计划,推动创新创业热潮在江淮大地涌动,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为打造创新型“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发挥更大作用。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创业载体多元化、创业服务专业化、创业活动持续化、创业资源开放化的生态体系,力争全省新增注册企业70万家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突破300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40%,国家级创新平台超过160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000家。
二、重点工作
(一)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1.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加快培养集聚一大批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支持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的省内外科技团队在皖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省对符合条件团队分类给予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参股支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高层次人才经费资助、住房补贴、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等优惠政策。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
2.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建立健全弹性学分制管理办法,支持大中专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推动实施以大学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10000元补助。每年支持新建4-5个青年创业园,培育1万名以上大学生自主创业。
3.大力开展群众性创新创业活动。每年开展各类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等引导开展创业。激发大学生村官创业热情,每年重点扶持100名大学生村官创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支持,并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更好示范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4.打造系列创新创业活动品牌。高规格举办中国(安徽赛区)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创新创业大赛、“赢在江淮”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以及全国“双创”活动周活动。省里每年举办一次“创客之星”评选活动,选拔100名“创客之星”进行重点跟踪服务。
(二)夯实创新创业载体。
1.打造一批众创空间。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支持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支持众创空间建立“月月有路演,周周有活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
2.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专业镇,充分利用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现有条件,将孵化业务向前端延伸、向后端扩展,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基地”的孵化体系。
3.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实施“双创”示范基地三年行动计划,依托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高技术产业基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以城市(区)、高校和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和抓手,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三)拓展创新创业途径。
1.广泛运用应用研发创意众包。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等通过网络平台将部分设计、研发任务分发和交付,促进成本降低和提质增效。鼓励企业通过网络社区等形式广泛征集用户创意,促进产品规划与市场需求有效对接。鼓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服务外包重点联系企业积极应用众包模式。
2.大力实施制造运维众包。支持有能力的大中型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众包平台聚集跨区域标准化产能,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的制造需求。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采用众包模式促进生产方式变革。鼓励中小制造企业通过众包模式构筑产品服务运维体系,提升用户体验,降低运维成本。
3.鼓励发展生活服务众包。优化传统生活服务行业的组织运营模式,推动交通出行、快件投递、旅游、医疗保健、教育等领域生活服务众包,利用互联网技术高效对接供需信息。发展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服务性网络消费领域。
(四)提升创新创业服务。
1.建立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深度打造创业服务云平台,将省相关部门创新创业政策统一到平台上,增强创新创业信息透明度。鼓励各市建设集创新政策、行政服务、创业辅导、交流培训、孵化培育、创业融资、知识产权质押、上市辅导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政府和公益事业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众扶方式,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
2.推动技术资源开放共享。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各类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向社会开放服务。鼓励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加强创新创业培训辅导。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创业教育,开设创新课程。完善创业辅导师制度,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到高校、园区、企业开展培训辅导活动。每年开展创业培训不少于7万人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培训活动,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省分别按照100元/人、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4.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创新券、创业券等方式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服务。
(五)促进金融与创新创业结合。
1.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支持各市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进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成立总规模800-1000亿元的安徽产业发展基金,发起设立若干子基金,形成覆盖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全生命周期的基金集群。
2.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支持金融机构打造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积极开展实物众筹,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规范发展P2P网络借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科技信贷专营事业部,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银行在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扩大“青年之星”信用贷款试点,创新“债股联投”新方式,为创业青年提供融资支持。
3.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创新创业。针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不同层次板块的特点和要求,分层次建立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机制,加大奖补力度,加快企业上市融资挂牌步伐。拓展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市场功能,支持创新产品和业务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展示、上市交易、投融资、孵化等综合金融服务。
4.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健全省、市、县三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国有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充实市、县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深入推进“4321”政银担合作试点,积极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对接,建立上下贯通的政银担合作机制。
(六)落实财税扶持政策。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鼓励各地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发挥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青年创业引导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加大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力度。
2.落实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小微企业税收减免网上报税。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试点政策。落实促进残疾人、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3.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增强政府采购对创新创业的支持效果。
(七)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试行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登记注册。积极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简化工作流程。
2.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严格按照涉企收费清单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取消和暂停的收费转交由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入会、索要会费,不得向企业索要赞助、宣传费等。
3.维护公平市场秩序。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鼓励交易主体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将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实现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4.建立鼓励创业的保障机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创业成功后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新创业失败人员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其创业纳税情况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各地、各部门创新创业工作的指导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地、省有关部门要在系统梳理已出台的支持创新创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任务分工,形成推进合力。
(三)加强示范引导。合肥、芜湖、蚌埠等地要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发挥好创新创业引导示范作用。
(四)加强督促检查。建立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附件:任务分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日
附件 任 务 分 工
序号 | 重点工作 | 责任单位 |
1 | 加快培养集聚一大批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 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2 | 支持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的省内外科技团队在皖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省对符合条件团队分类给予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参股支持。 | 省科技厅、省投资集团 |
3 | 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经费资助、住房补贴、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等优惠政策。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等 |
4 | 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 |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等 |
5 | 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
6 | 建立健全弹性学分制管理办法,支持大中专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 省教育厅 |
7 | 推动实施以大学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10000元补助。每年支持新建4-5个青年创业园,培育1万名以上大学生自主创业。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
8 | 每年开展各类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以上。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9 | 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等引导开展创业。 | 省农委、省旅游局、省商务厅 |
10 | 激发大学生村官创业热情,每年重点扶持100名大学生村官创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支持,并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更好示范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 团省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1 | 高规格举办中国(安徽赛区)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创新创业大赛、“赢在江淮”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以及全国“双创”活动周活动。 |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
12 | 省里每年举办一次“创客之星”评选活动,选拔100名“创客之星”进行重点跟踪服务。 | 省发展改革委、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3 | 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支持众创空间建立“月月有路演,周周有活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 |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4 | 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专业镇,充分利用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现有条件,将孵化业务向前端延伸、向后端扩展,逐步形成“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基地”的梯级孵化体系。 |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
15 | 实施“双创”示范基地三年行动计划,依托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高技术产业基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以城市(区)、高校和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和抓手,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6 | 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等通过网络平台将部分设计、研发任务分发和交付,促进成本降低和提质增效。鼓励企业通过网络社区等形式广泛征集用户创意,促进产品规划与市场需求有效对接。鼓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服务外包重点联系企业积极应用众包模式。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
17 | 支持有能力的大中型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众包平台聚集跨区域标准化产能,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的制造需求。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采用众包模式促进生产方式变革。鼓励中小制造企业通过众包模式构筑产品服务运维体系,提升用户体验,降低运维成本。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
18 | 优化传统生活服务行业的组织运营模式,推动交通出行、快件投递、旅游、医疗保健、教育等领域生活服务众包,利用互联网技术高效对接供需信息。发展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服务性网络消费领域。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 |
19 | 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20 | 深度打造创业服务云平台,将省相关部门创新创业政策统一到平台上,增强创新创业信息透明度。鼓励各市建设集创新政策、行政服务、创业辅导、交流培训、孵化培育、创业融资、知识产权质押、上市辅导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政府和公益事业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众扶方式,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
21 | 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各类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向社会开放服务。鼓励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22 | 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创业教育,开设创新课程。 |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3 | 完善创业辅导师制度,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到高校、园区、企业开展培训辅导活动。每年开展创业培训不少于7万人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团省委 |
24 |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培训活动,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省分别按照100元/人、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25 | 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26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创新券、创业券等方式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服务。 | 各市人民政府 |
27 | 支持各市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进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 | 各市人民政府 |
28 | 成立总规模800-1000亿元的安徽产业发展基金,发起设立若干子基金,形成覆盖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全生命周期的基金集群。 | 省投资集团、省信用担保集团分别负责 |
29 | 支持金融机构打造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 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
30 | 积极开展实物众筹,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 安徽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
31 | 规范发展P2P网络借贷。 |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 |
32 |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科技信贷专营事业部,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 | 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
33 | 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银行在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扩大“青年之星”信用贷款试点,创新“债股联投”新方式,为创业青年提供融资支持。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34 | 针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不同层次板块的特点和要求,分层次建立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进机制,加大奖补力度,加快企业上市融资挂牌步伐。 | 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 |
35 | 拓展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市场功能,支持创新产品和业务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展示、上市交易、投融资、孵化等综合金融服务。 | 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
36 | 健全省、市、县三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国有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充实地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深入推进“4321”政银担合作试点,积极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对接,建立上下贯通的政银担合作机制。 | 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信用担保集团
|
37 | 鼓励各地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 各市人民政府 |
38 | 发挥创新型省份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青年创业引导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加大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力度。 | 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
39 | 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小微企业税收减免网上报税。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试点政策。落实促进残疾人、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
40 | 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增强政府采购对创新创业的支持效果。 | 省财政厅 |
41 | 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试行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登记注册。积极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简化工作流程。 | 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
42 | 严格按照涉企收费清单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取消和暂停的收费转交由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入会、索要会费,不得向企业索要赞助、宣传费等。 |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 |
43 | 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鼓励交易主体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
44 | 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实现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
45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创业成功后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新创业失败人员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其创业纳税情况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
46 | 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各地、各部门创新创业工作的指导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
47 | 各地、省有关部门要在系统梳理已出台的支持创新创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任务分工,形成推进合力。 |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
48 | 合肥、芜湖、蚌埠等地要积极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发挥好创新创业引导示范作用。 | 合肥、芜湖、蚌埠市人民政府 |
49 | 建立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 省发展改革委等 |
注:列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