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减灾救灾委发出通知切实加强当前受灾群众安置点管理工作
当前,我省部分地区灾情严重,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数量较多。为加强受灾群众安置点(以下简称安置点)管理,保障转移安置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省减灾救灾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一要明确责任主体。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各级民政、公安、卫生、城管、消防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信息汇总,安置点所在单位配合管理。二要加强治安管理。安置点要做好转移安置群众及救灾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及时调解矛盾纠纷,维护安置点社会秩序。根据人数的多少,公安机关配备相应的民警负责安全保卫。三要保障食品安全。要严把食品和饮用水的进货、采购关,确保卫生、安全。快餐食品原则上要向具备卫生资质的快餐食品企业进行采购。对采购或接收捐赠的方便食品、饮用水,要严查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严禁让转移安置群众食用(饮用)过期食品、饮用水。同时根据安置点人数由食品监管机关要派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落实每日巡查制度。四要强化消防措施。要规范用电、用火、用气,安排专人定时巡查,严防火灾、触电、煤气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对人数少的安置点,由消防部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人数多的安置点,由消防部门派驻消防队员并配备消防器材。五要做好卫生防疫。要对洁净水源进行必要的保护,确保饮用水卫生。配备必要的常用药品和防暑降温药品,对突发疾病的转移安置人员,要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卫生防疫部门要安排人员定时对安置点进行全面消毒。城管部门要组织协调环卫人员对安置点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处理。六要切实保障生活。要切实保障转移安置群众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根据条件设立卫生间、盥洗室,满足转移安置群众的如厕、洗漱需求。物资库存不足的,管理小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申请调拨物资或进行采购。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原则上按每人每天不少于20元的标准执行。七要规范财物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财、物管理,对接收和发放物资的品种、数量、接收人、使用人、接收发放日期等信息要登记造册,汇总存档,使用人要签字署名。对暂未发放使用的物资,要定点存放,安排专人看管,确保物资安全。剩余物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调剂调度,有关部门要监督到位。有条件的安置点,可设立临时党支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上报单位:救灾救济处 |
信息作者:李大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