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约定抚养费过高 法院酌情调整

29.05.2014  13:53

  生父未给付抚养费,儿子将其告上法庭。父母分手因约定的抚养费过高,超过生父的支付能力,法院酌情予以调整。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

  2008年6月,李红经人介绍与程凡相识。2010年1月22日,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程凡入赘至李红家。2011年1月28日,生育一子李华。此后,李红与程凡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日趋淡化。2014年1月29日,两人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约定李华归女方李红直接抚养,男方程凡于每年1月给付当年子女抚养费2万元,直至李华独立生活止。其后,因程凡未给付抚养费,李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凡一次性支付三年抚养费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李华随李红共同生活,程凡应负担李华的抚养费,直至李华独立生活为止。李红、程凡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中关于抚养李华内容的约定,非一般合同,李红、程凡均系农村居民,且李红未举证证明程凡的工资收入,该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远远超出当地的生活水平,不符合公平原则,结合宣城市的生活水平,以及程凡的给付能力,酌情确定程凡自2014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止三年内每月给付李华生活费500元,并承担李华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以上人物均系化名)(宣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