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一女子负气出走半年 返家生女竟然非丈夫亲生

04.11.2014  13:01

妻为琐事负气出走半年多返家生育一女,亲子鉴定非夫亲生,夫诉至法院离婚、索赔。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申某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7000元。

张某与申某于2010年4月在上海打工期间相识、相爱,一年后两人在全椒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一次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妻子申某一气之下不辞而别,只身前往上海待了半年多,一直与张某及家人“失联”。就在张某及家人焦急等待之时,申某突然从上海返回家中。张某在双方父母和亲戚朋友的反复劝说下,加之申某态度来一个180度转变,对张某一反常态地既温柔体贴又俯首帖耳、言听计从,张某也就不再继续深究了,夫妻二人和好如初。

不久,申某生育一女婴。随着女孩一天天长大,街坊邻居间不断传出闲言碎语,纷纷议论女孩长得一点也不像张某。张某疑心不定,遂背着妻子偷偷带着女孩到医院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证明女孩并非张某亲生。张某顿觉五雷轰顶,一纸诉状将申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他人生育一女,且也承认。故被告属于有过错的一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被告属于过错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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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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