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土地出让管理事项记录在案制度

10.03.2015  16:05
         
        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规范土地出让支出、严格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严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纪律。
        《通知》指出,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范围,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完整、准确,不得坐支、虚列土地出让收入。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1宗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土地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调整使用规划。 国有出让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本级政府批准,按照土地储备有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重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地块大小、开发条件等发生变化,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等规定情形,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等方式,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容积率经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 严格土地合同(租赁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管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各地自行出台的涉及土地出让的优惠政策,凡与中央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应坚决予以取消。 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通知》要求,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管理。不得虚列土地出让支出,不得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弥补行政经费不足等。严格执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政策,根据国家规定的核算口径,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分别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统筹部分应按季计提并划转。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养老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收、征用而降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长效机制。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有效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严格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应根据预算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以及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按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重点向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保持相互衔接,并按规定程序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要切实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合理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加快储备土地开发供应进度,有效降低储备成本。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的定期对账,完善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和完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通知》还要求,严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纪律 。各地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土地出让管理事项记录在案制度,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排查、督查工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对于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出让管理、违规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洪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