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出台首部地方法 市区三大饮用水源有了“护身服”

11.11.2016  23:04

近日,滁州市首部实体法《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滁州市获得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法规。

条例》把滁州市区三大饮用水源城西水库、沙河集水库、黄栗树水库作为保护对象,对国家法律进行细化和补充,并对近年来全市饮用水源保护、管理中出现的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

——职责下沉。《条例》除强化市、县(区)政府的职责外,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的饮用水源保护和监管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填补了基层饮用水源环境监管职责的“真空”。

——细化分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发改、水利、环保、农业、建设、国土等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监管职责,更具操作性。

——生态补偿。提出建立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并对经济发展因水源保护而受到制约的地区给予扶持和补偿,激发这些地区的保护热情。

——严格管理。增加保护区禁止性行为规定,一级保护区内增加禁止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的规定,二级保护区内增加禁止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准保护区环境管理规定。

条例》虽聚焦市区三大饮用水源保护,但对各县具有引领和推动作用,全椒、定远等地正在谋划以《滁州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为依据,制定当地的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条例》的出台不仅使市区三大饮用水源有了“护身服”,更将为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和管理提供参考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