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出台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28.09.2014  12:27
      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重要参考;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监测站网和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社会共享共用…… 9月26日,《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随即由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公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斌介绍了《条例》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省气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雯就认真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作了发言,表示利用多种渠道开展《条例》宣传工作,依法履行《条例》赋予气象部门的职责,积极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服务、指导与监督。
      《条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坚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立法原则。《条例》分“总则”、“气候资源监测、调查与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35条,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针对当前气候资源开发率和利用效率不高,《条例》强化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参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指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勘察选址、建设运行提供气象监测、评估、预报等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立项、用地、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供支持。同时,《条例》在安装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有序开发风能资源、合理利用热量资源、提高云水资源开发调控能力和促进农业气候资源、旅游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防止过度开发,影响和破坏气候资源,《条例》设立了对气候资源的保护制度,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造林绿化等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优化气候资源环境;三是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的理念,建设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四是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气候资源状况和可利用程度,避免或者减轻对气候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条例》完善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一是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二是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与气候资源环境密切相关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编制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目录;三是列入气候可行性论证目录内的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篇章,应当使用合格的气象资料 ;四是设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还明确了在政府领导下,气象主管机构与相关部门分工合作,按照管理职能共同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管理体制,对管理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了政府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的4项内容,并明确了气象部门大气成分监测的职责。(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