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出台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安徽广播网9月28日讯 (记者:陈晨) 记者从9月26日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号起施行。作为省人大常委会自主立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对不同区域的气候资源保护利用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安徽特色。
对气候资源进行监测是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提和基础,《条例》因此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相关职责进行了创设性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要建立完善公共信息平台,实现气候资源信息的社会共享共用,这是我省一个比较独到的一个规定。同时要求省政府根据气象机构编制的年度气候变化影响报告,编制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并向全社会公布。”
针对当前气候资源开发率和利用效率不高,《条例》强化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措施,并对我省不同地形地貌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根据《条例》,沿江沿湖、江淮丘陵等风能资源丰富地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风能开发利用扶持政策,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开发。淮北平原、江淮丘陵等水资源短缺地区和季节性干旱地区应当充分利用云水资源,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雨雪水收集利用设施,拦蓄雨雪水。雨雪景观、云雾景观、雨雾凇景观、物候景观以及避暑气候地等特色旅游气候资源丰富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推介,促进旅游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吴斌:“主要是结合安徽实际,结合安徽的气候特点,或者地形地貌特点分区域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这是很有安徽的特色。”
为防止过度开发,影响和破坏气候资源,《条例》还设立了对气候资源的保护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