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新办法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一律追责

13.05.2015  19:20

5月12日,记者从安徽省法制办了解到,我省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违者将一律追责。

办法》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以及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并可根据领导干部表达的方式留存相关材料。通过电话表达,有电话录音的,应当留存电话录音;通过电子信息表达的,应当留存电子信息;通过纸质文字表达的,应当留存文字材料。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司法机关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对上一季度本机关司法人员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办法》给出详细的解释,领导干部不得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不得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不得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按照规定,领导干部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有请吃、送礼、利诱等情节,或者采用威胁司法人员等手段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又或者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两次以上,党委政法委应当向社会公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本报记者 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