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出台《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03.04.2017  02:12

      近日,新修订的《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7〕42号)(以下简称《预案》)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实施。此次修订是为适应当前我省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新形势、新变化,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历次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经验和做法基础上,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的要求修订完成的。

      我省地处华东腹地,属于从亚热带气候向暖温带气候的过渡气候区,南北冷暖气流交汇频繁,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平衡,近几年来,由于受全球气候变化等因素影响,洪涝、干旱、台风、风雹、雨雪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多发易发。未来,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生产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自然灾害将更具有突发性、多发性和复杂性。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首次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2012年,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对《预案》进行了修订。按照《预案》要求,省减灾救灾委、省民政厅在灾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高效联动,形成抗灾救灾工作合力,有效保障了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最大限度降低了灾害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虽取得显著成绩,但《预案》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新问题。如: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时期全省多项灾害指标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特别是因灾死亡人数和倒塌损坏房屋数量,较“十一五”时期有较大幅度下降,但年均紧急转移安置人数仍然较大,应急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不断健全的抗灾救灾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着力提高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保障水平,对《预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6年3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中央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及应急响应程序。我省根据国家预案修订情况和救灾工作新形势、新变化,结合地方实际,及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工作。

      《预案》共分为8章共33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和使用范围。第二章为组织指挥体系,主要包括省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省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工作组、专家组。第三章为灾害预警响应,明确预警信息传递渠道和启动预警后采取的措施。第四章为信息报告和发布,规定了灾害发生后,灾情信息的处置以及对外发布的渠道和方式。第五章为省级应急响应,共分为四个层级,明确对于达到某一灾情指标后启动响应的等级,以及终止响应的方式。特别明确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第六章为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主要包括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第七章为保障措施,主要包括资金、物资、通信和信息、装备和设施、人力资源、社会动员、科技、宣传和培训等方面的保障。第八章为附则,主要包括术语解释、预案演练、预案管理、预案解释、预案实施时间。

      《预案》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对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预案的适用范围、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等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提高了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符合当前我省自然灾害形势变化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新版《预案》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是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针对近年来我省灾情形势呈现的新变化,新版《预案》对省级层面四个响应等级的核心指标(包括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数量、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与国家《预案》启动条件降级对应(省一级对应国家二级、省二级对应国家三级、省三级对应国家四级),以便更符合当前救灾工作实际,提高《预案》可操作性,确保国家级预案与省级预案有序衔接。

      二是进一步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及部门职责。新版《预案》对应急响应启动程序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启动人员和省减灾救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对灾情报告、灾情发布、灾害损失评估、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三是扩大了预案适用范围。新版《预案》增加了“当周边省(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的表述,主要考虑到一旦周边省(市、区)发生地震、洪涝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省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对我省受影响区域受灾群众实施灾害救助的情况。

      四是对预案中有关文字表述进行调整。根据行文习惯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对原《预案》中有关文字和专业术语进行修改和完善,如将“灾民自救”修改为“群众自救”、“非政府组织”修改为“社会组织”、“冰雹”修改为“风雹”、“过渡性生活救助”修改为“过渡期生活救助”等。

      为保证《预案》的贯彻落实,省级层面将 在4月上旬组织面向市县救灾科(股)长、市县灾害信息员的培训,对《预案》进行专题解读。同时,省民政厅将指导各地抓紧做好本级相关预案修订工作,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因地制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活动,提高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上报单位:救灾救济处
信息作者:救灾救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