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12.01.2018  20:42

2017年12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这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具体举措,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将会促进我省河流、湖泊水质的进一步改善。

新出台的《补偿办法》遵循“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补偿办法》规定:如果河流、湖泊断面水质监测不达标,根据超标者赔付的原则,造成污染的上游地区政府要支付下游被影响地区政府一定的污染赔付金;对水质提升、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地区,根据受益者负担、保护者得到补偿的原则,下游受益方政府要支付一定的生态补偿金给上游地方,充分体现了水环境是有价值的理念。有关部门将每月计算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结果通报各市人民政府,同时向社会公布。

补偿办法》明确在全省河流、湖泊共设立121个生态补偿断面,开展“双向补偿”。当断面水质超标时,根据断面三个污染赔付因子超标程度计算,每个超标因子单月需缴纳50-300万不等的污染赔付金,每个断面单月污染赔付金为三因子赔付金之和;当断面水质有所提升,生态补偿金根据水质提升程度计算,每个断面单月可获得50-100万不等的补偿金。

我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可落实各市对水环境质量负总责的主体责任,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落到实处,督促各市不断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