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出台办法私自买地建房者不予安置

28.10.2014  19:53

  近年来,一些项目开展征地工作时,经常出现被征收人私自买地建房、抢装修,以多捞补偿的现象。今后,此类行为的结果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日前,阜阳市出台《关于统一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阜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规范各区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优化投资环境,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建设、投产。

   安置政策

  私自买地建房者不予安置

  《通知》明确,对于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城市居民私自买地建房者不予安置,也不允许采取其他方式购买综合成本价房屋。对于长期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经原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无宅基地或已退出宅基地,且别处无住房,经调查、核实、公示后,允许每户购买不超过82.8平方米的综合成本价房屋。

  原“市开发区范围内允许被征收户购买平价商铺”的政策,可继续在市开发区执行。其他区如具备条件,也可参照执行。

  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严格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1〕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执行。

  对于三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齐全的房屋,房主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依法登记的面积1:1安置。

  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生活困难户”是指别处无住房的农村“低保户”,如果其现有住宅面积低于27.6平方米的人均住宅面积,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可以享受以1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差额部分。

   补偿政策

  室内装修补偿100元/平方米

  《通知》规定,室内装修按合法房屋100元/平方米补偿或按实际装修补偿(突击装修除外),由被征收户自行选择。

  对于企业和生产经营户的搬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可现场认定经营面积,参照7号文件一次性给予150元/平方米的补偿;对于企业和生产经营户要求的搬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超过10万元的,由属地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报告认定后予以补偿。评估结果超过20万元的,报市城建指挥部认定。

  禁止上调房屋结构,禁止重复使用个人或借用他人户口充抵房屋面积,禁止对违章建筑给予补偿。

  《通知》允许各区可以对被征收户的合法房屋面积制定征收奖励办法,奖励标准不超过160元/平方米。

   公示政策

  加强审计监督

  为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必须严格落实“三榜公示”制度,对安置人口、房屋面积及附属物补偿金额审核后进行公示,第一榜在征收范围内的集体村组、村(居)委会公示,第二榜在乡镇(街道)公示,第三榜在《阜阳日报》或《颍州晚报》公示。

  征收项目启动后,审计机关及时介入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县两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对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的棚户区改造等土地征收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征收工作依法合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阜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