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全国公证工作会议和全省公证工作会议精神,扎实落实《司法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要求,近日,省司法厅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就我省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具体措施提出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坚持《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基本定位和国务院2000年批准确立的公证机构事业体制改革方向,按照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建立完善公证机构事业法人体制,现有行政体制公证机构2017年12月底前全部转为事业体制;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收入分配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实施意见》要求, 一要全面改革行政体制公证机构。 按照既定部署,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方式,2017年12月底前现有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全部改为事业体制。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科室或独立行政单位的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时,可新设事业单位,也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合并设立。改革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公证员,选择留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保留其公务员身份及工资、福利和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选择留在改革后的公证机构工作的,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保留公务员身份。改革后执业公证员数量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公证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公证员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在公证机构执业。 二要创新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 科学合理划分公证机构类别,落实公证机构自主管理权,保障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办理业务并承担责任。建立健全符合公证业发展需求的编制管理制度,对划入公益二类的公证机构实行备案制。建立健全符合公证机构公益属性和社会功能,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要求的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公证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自主进行分配。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公证机构运营成本及利润的核算制度,具备条件的公证机构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 三要有序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 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健全完善公证执业日常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公证机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出台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管理办法,规范合作制公证机构收入分配、财务开支、资产管理等制度。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效提供支持和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推进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机构编制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支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要大力发展公证员队伍,积极吸纳具备条件人员充实公证机构。要稳妥推进改革,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和改革时间表,完善改革过渡有关政策,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本地区公证机构改革,确保公证机构业务不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
(厅公证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