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关于加快建设制度和政策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
中安在线讯 争取更多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户、允许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记者从5月26日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建设制度和政策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7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共分为8个部分、28条具体内容,主旨是围绕破除制约新动能成长和传统动能改造提升的体制机制障碍来展开;核心是要吸引创新人才,最大限度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落脚点是要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企业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这五大创新。
建立完善科技研发扶持机制 争取更多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户
根据《实施意见》,安徽将争取更多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落户,探索建立符合科技规律,与国际现代研究管理制度接轨等问题。我省将支持国家在皖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给予经费和条件支持。同时,加大支持前沿领域科技创新力度,争取与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设立联合基金,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与省自然科学基金配套支持前沿性应用基础研究。
我省将建设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给予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支持。将加快提升高校院所创新能力,鼓励高校内部和高校之间,高校与院所、企业组建跨学科、综合交叉的科研团队,形成一批优势学科集群。我省还将支持高校院所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试点,支持高校院所探索组建“一校(所)两制”、公办民营的研发机构或实验室,支持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投入建设科学实验室。
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扶持机制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鼓励创新团队以成果技术入股等形式设立公司,省和所在市(县)依据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给予经费扶持。将完善技术转移扶持制度,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和社会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技术市场,省依据绩效择优给予经费补助。
我省还将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构建省级科技成果数据库和数据服务平台,建立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鼓励非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开展登记,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信息,提供科技成果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通过省科技成果数据库和数据服务平台,发布科技成果和技术供需信息。
在税收优惠方面,我省将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取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立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扶持机制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为提高企业研发投入比例,推进企业持续创新,我省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各市开展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试点,企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在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展开前或过程中提前储备专门用于研发项目支出的资金,以后会计年度期间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用研发准备金冲抵。企业预提研发准备金未实际发生研发支出的部分,不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
同时,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拓宽国有企业科技人员晋升渠道,探索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工程师、首席信息官等专业技术岗位,给予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待遇。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企业利润的考核措施。
建立完善产业创新扶持机制 鼓励企业和创业者集聚发展
为强化产业创新导向,聚集创新人才、技术、项目等,引导各类投资投向新兴产业领域。我省将支持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创新,建立完善以创新为导向的统计监测和评估制度。我省还将鼓励企业和创业者集聚发展,支持省重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开发园区、社会资本等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综合性和专业性创新创业载体,省和所在市(县)择优给予资金扶持或奖励等。在产业准入和监管制度方面,我省将推动产业投资以前置审批为主转变为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
建立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 允许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
为激励人才创新创业,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完善人才管理体制,我省将加快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校院所等用人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建立编制周转池制度,探索实行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
值得一提的是,将允许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支持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支持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经所在单位同意,符合国家安全相关规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允许高校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
同时,改进人才培养机制,更大力度实施省高层次人才特支计划和科技人才团队扶持计划。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职称制度,推动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健全人才流动机制,完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先落户等制度,支持各市建设区域性人力资源配置中心。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加大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百人计划”等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引进。
建立完善科技创新管理机制 完善区域创新分类发展机制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健全协同高效创新治理体系,引导各地和创新主体树立创新发展导向。推进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
同时,完善区域创新分类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各市在区域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合芜蚌地区结合区域创新资源密集优势,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建立健全一批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发挥辐射带动全省创新作用。其他地区依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和优势,提升承接集聚各类创新要素能力,加快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和推广应用。
建立完善开放共享创新机制 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为加大开放创新力度,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我省将构建更高层次开放创新机制,鼓励外资研发中心来皖开展原创性研发活动。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或企业在皖联合组建国际科技中心,比照建立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支持。鼓励和引导外资研发机构联合参与承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开放共享。
我省还将放宽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按照与党政干部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公出国(境)执行教育科研和学术交流任务实行灵活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审批其因公出国(境)的批次数、人数及在外停留时间。
建立完善全社会崇尚创新机制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实现市场价值为指引,依法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有效运用证据机制强化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积极探索行为保全在竞争领域尤其是商业秘密领域的适用。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优化知识产权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布局。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此外,我省还将营造崇尚创新的文化环境。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恪守学术道德,坚守社会责任。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在全社会塑造科学理性精神。(记者 汪乔)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汪乔 编辑:叶广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