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01.08.2014  12:25

      近年来,随着《退伍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和修订,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为更好地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规范我省优待金的发放,保障义务兵家庭的权益,在2014年“八一”建军节前夕,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联合印发了《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
      《办法》共分5章16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明确发放对象,为我省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同时明确以下情况不能发放: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不含高校在校生入伍)、退兵的家庭不予优待。
      二是明确发放标准,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三是明确发放期限,发放期为两年,对提前退役的,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四是保障资金来源,优待金纳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五是明确发放程序,明确了民政、财政、征兵部门的职责,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保障资金安全及时发放到义务兵家庭。
      最后《办法》还对优待金管理与监督方面作了规定。


上报单位:厅优抚处
信息作者:方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