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车型符不符 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
变型拖拉机与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变形拖拉机投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以肇事车辆与保单上的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绝理赔。日前,宣州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合理诉请,该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
2014年5月5日,马飞驾驶一变形拖拉机由宣州区孙埠镇向宣城市区方向行驶。在某处左转弯时,遇仲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一普通二轮摩托车(附载王兰)迎面驶来,马飞未能及时避让,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仲刚、王兰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仲刚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起事故责任经交警认定,马飞负事故主要责任,仲刚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肇事变形拖拉机在某阳光保险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人寿保险支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仲刚亲属吴英等四人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上述两家保险公司、马飞、肇事车辆挂靠的真飞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6.83万余元。
该人寿保险支公司辨称,马飞驾驶的是变形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持有的是C1驾照,其准驾车型不包括变形拖拉机,公司已经履行告知义务,故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不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驾驶人事故后逃逸、逃离事故现场、伪造现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证驾不符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的,应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除外。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被告马飞存在准驾车型不符或无证驾驶的情形。变型拖拉机应当属于低速载货汽车,而不应属于大中型拖拉机。马飞持有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种类为变型拖拉机,而该人寿保险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上载明的车辆种类为货车,马飞持有的是C1驾照,C1驾照的准驾车型包括低速载货汽车,故对其辩称马飞准驾车型不符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遂依法判决被告某阳光保险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被告某人寿保险支公司赔偿原告20万元;被告马飞、真飞运输公司赔偿12万余元。(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宣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