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
中安在线讯 (记者 彭旖旎)让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保障。5月27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日前印发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进行解读。省政务公开办副主任、省政务服务中心主任郑训练担任新闻发布人。
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
关系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都将听取公众“声音”。《规定》明确要求,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其中,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郑训练介绍,为此,本次《规定》明确了具体操作规程,“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要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于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规定》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将公众参与情况,作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依据
突出公众参与对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作用,对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的公众参与全过程进行明确是本次规定的重要特点。
“决策承办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具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据郑训练介绍,决策承办单位上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省政府办公厅将不提交省人民政府讨论或者制发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省政府办公厅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经省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媒体吹风或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还要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彭旖旎 编辑:毛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