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实施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 盘活承包经营权

16.11.2015  08:44

  以市场为导向,尊重农民和合作社意愿,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土地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既能拿工资,还能得分红。 ”这样的愿望将变为现实。

  11月3日,省农委发布《开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今明两年各市选择1至3个县,每个县选择1至2个有条件的示范社开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2017年逐步扩大试点到每个农业县(市、区)。到“十三五”末,全省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占种植业类型的各级示范社30%左右。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盘活土地就能有效促进农民增收。土地股份合作社围绕的就是盘活土地,唤醒“沉睡的资产”。 “农民以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并按照股份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分红。 ”省农委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钱东方解释。

  指导意见强调,开展试点就是要引导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激发农民参与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提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从实践来看,去年我省凤阳县和合肥市等地已有农民探索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如肥西县官亭镇新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入社的耕地分片打包发租给5家知名农林企业从事苗木种植、农业开发等,农民可从土地租金中获得分红,还可到这些企业上班“拿工资”。

  指导意见强调,试点要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进行,坚持农民自愿和农民自主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探索适宜模式,把握重点环节,让农民既分享收益又降低失地风险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新生事物,必须要稳妥推进,探索适宜模式。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试点市、县要围绕本地区优势和特色产业,采取“三权”入股、多要素入股等多种合作模式,规范、改造和新建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试点自主经营型、内股外租型、内股外租+自主经营型等三种模式。

  自主经营型就是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年终按股份分红。入股农民根据自愿可在合作社参加生产,按劳取酬。指导意见认为“这种模式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效益,保障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

  内股外租型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合作社采取对外租赁、再入股的经营方式,统一发包给专业种养大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内股外租+自主经营型是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可将一部分土地转包和租赁给专业种养大户或农业企业等集中经营,同时留出一部分土地进行自主经营。

  在试点内容上,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探索土地经营权计价折股的方式,土地经营权入股后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风险防范机制等。重点把握好股权设置、股权量化、收益分配、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防控等环节。 “目的就是让农民既能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又降低失去土地经营收入的风险。 ”钱东方说。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各地可同步开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与农村扶贫融合试点,探索建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集体资产量化入股的股份合作经营模式。

  规范出资行为,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政策扶持和服务

  指导意见要求试点市、县要结合实际,精心制定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有序推进,抓好落实。

  在合作社的组建和运作上,指导意见强调要依法组建,制定完善章程和相关制度,健全运营管理,合法经营。规范出资行为,完善治理结构,根据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每年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以及必要的公益金、风险基金,统筹制定盈余分配方案。 “这些要求都是确保合作社依法依规运作,达到预期试点目的。 ”

  在政策扶持上,指导意见强调,要优先支持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夯实发展基础,增强“造血”功能。加大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设施农用地等政策落实力度。支持和鼓励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中优先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并相应提高保险水平。创新监管方式,指导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充分保障农民利益。

  指导意见还要求该项试点要与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融合推进,统筹推进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试点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大对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基础设施、科技推广、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投入,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钱东方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