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3.03.2016  09:42
 

  皖国土资函〔2016〕380号

各市及广德县、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确立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规范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工作,切实掌握各地批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情况,现就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工作的认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是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掌握和了解各地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等情况的重要途径,对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耕地红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备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工作。

      二、严格规范备案行为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其农用地转用在省辖市人民政府(包括广德县、宿松县人民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有关数据利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通过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同时,将农用地转用审批纸质材料报厅政务中心窗口申请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窗口对申请备案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纸质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纳入该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登记造册,并核销该地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窗口接到农用地转用审批备案纸质材料后1 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纸质材料送厅征地管理处。厅征地管理处会耕地保护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纸质备案材料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传送的有关信息核实、比对及备案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耕地保护处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对其补充耕地情况进行确认,征地管理处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正式备案,并将纸质材料整理归档。备案审核未通过的,征地管理处将补正材料目录交厅政务中心窗口通知备案单位补正。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审批未备案的或在规定时间未补正备案的,省国土资源厅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省国土资源厅视情况分别处理,直至整改备案到位。

征地管理处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审批信息台账,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耕地及审批、备案等信息登记造册。

三、做好备案数据的分析应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积极开展分析研究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及使用情况,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宅基地用地秩序提供真实依据。

   

附件: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材料目录

 

 

 

2016年3月22日

 

 

 

 

 

 

 

附件: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

审批备案材料目录

 

1.市(县)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复;

2.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的报告;

3.农用地转用“一书二方案”;

4.建设用地情况一览表;

5.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及对应的报部备案信息、

6.报批规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印章);

7.转用农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9.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