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决定修改《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部分条款

24.06.2016  01:34

5月30日,农业部发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决定,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涉及《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中的修改:一是删去第七条内“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二是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