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抢劫杀三人 潜逃十余年今伏法
中安在线讯 1998年,发生在安徽省明光市境内一件冒充警察抢劫货车并杀害三人的案件,因作案手段残忍,曾轰动一时。善恶终有报,9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滁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潜逃十余年被抓获的代某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滁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向记者描述了当年案件的经过。1998年,代某某与冯某某(已判刑)于1998年春节后密谋冒充警察在安徽省明光市境内抢劫自南向北行驶的货车,且代某某联系陈某某欲在安徽省淮南市销售所抢财物。同年3月11日,代某某与冯某某持伪造的安徽省泗县公安局丁湖派出所的证明,从原宿县地区行署公安局金盾实业总公司购买电警棍、警灯、停车牌、手铐、“执行公务”的车牌等警用器材。后代某某又邀集杨某某(另案处理)与华某某(已判刑)参加,并准备了警服、两把铁锤及蓝白相间的吉普车。
同年3月14日,代某某驾吉普车与杨某某、冯某某、华某某由104国道驶往明光市境内。途中,四人商定由代某某与冯某某拦车带人,杨某某与华某某杀人。同时,他们在路边一加油站准备了两桶汽油。18时许,代某某驾吉普车与杨某某、冯某某、华某某驶入南北向的104国道1011KM+300M附近东侧的林间小道藏匿。期间,四人换上警服等待天黑。20时30分许,代某某、杨某某、冯某某、华某某将吉普车车头朝东停在104国道1011KM+400M附近西侧的三间坐西朝东的废弃瓦房前伺机作案。
22时30分许,被害人阿涛、阿华、阿山驾驶闽C-90295三菱厢式货车运送价值130.7048万元的服装和3300条希尔顿香烟自南向北途径104国道1011KM+400M附近时,代某某与冯某某持停车牌将该车逼停在此处的路东侧,并分别将阿涛、阿华戴上手铐带至吉普车内,由杨某某、华某某各持一把铁锤对阿涛、阿华头部猛砸,致阿涛颅脑蛛网膜下腔出血,阿华颅脑硬膜下血肿。代某某驾货车前行时又发现车内熟睡的阿山,遂停车唤来杨某某、冯某某、华某某,后代某某持手机、铁锤等物猛砸惊醒的阿山头部,致其颅脑硬膜下血肿。
23时许,冯某某驾吉普车停靠于货车旁,四人将阿山抬进吉普车内,冯再将吉普车车头朝西停在瓦房北侧的山墙处,杨某某、华某某各拎一桶汽油浇于吉普车内外,并点火焚烧,由于焚烧加速阿涛、阿华、阿山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次日2时许,代某某驾货车与杨某某、冯某某、华某某将劫得的服装和香烟卸在陈某某工作的淮南市沈巷运输公司汽车修理厂内。之后,代某某与冯某某再将货车驶往安徽省肥西县境内的合铜公路33km+700m处丢弃。
代某某、杨某某等人作案后逃匿,公安机关追回闽C-90295三菱厢式货车、价值130.5088万元的服装及144条希尔顿香烟,代某某于2012年12月3日在福建省厦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害人阿华、阿山的亲属为其支付丧葬等费用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充警察抢劫数额巨大的财物,后为灭口而故意非法剥夺三人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代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代某某与同案共犯杨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池田、田美容、何社春、黄橙支付的丧葬等费用四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记者徐晓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