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责仍在 苦心生道终和解

27.12.2016  23:36
 

  安徽法院网讯  婚约财产纠纷,或者因离婚产生的彩礼纠纷,受传统思想和居住环境的限制,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或亲、或邻,男女双方有的已相处很长时间,有的已同居,因种种原因解除婚约或离婚,男女主人相互埋怨,抵触情绪大,双方父母不配合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家人甚至帮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而在本案中当事人已经再婚但责任依然存在,如果说审判是“定纷”,那么执行就是“止争”,执行人员生道执行,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吴某与许某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婚约关系,后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进行结婚登记。为成就这门亲吴某共给付许某彩礼款35580元。2010年下半年,吴某与许某开始分开生活。2010年12月22日,吴某以双方无和好可能为由,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返还借婚姻索要的彩礼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同居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请求返还按农村风俗给付的彩礼款,另一方应当返还。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许某接受35580元彩礼款,对此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于2011年4月8日由寿县法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许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银行系统,许某在各大商业银行无存款记录或虽开有账户,但余额较少,查询车辆、房产信息,均无登记。执行人员前往许某住处调查,许某兄妹三人,均已成家,父母离异后,母亲改嫁他乡,许某多与父亲生活,其父为普通农村群众,许某常年在外地打工,很少与家庭联系,父亲无能力,更不愿为女儿返还吴某彩礼款,执行人员一筹莫展,案件无从下手。2011年10月8日,法院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3月,吴某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许某已与他人结婚的线索,执行法院重新确定执行法官继续执行,执行法官在婚姻登记机关调查证实,许某与蚌埠市某县人刘某结婚,5月18日,执行人员前往刘某所在村,经当地基层组织调查得知,许某与刘某结婚,生育一子,夫妻两人常年在上海打工,刘某父亲对许某与吴某结婚并欠吴某彩礼款未付,并不知晓,刘某父亲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解决此事。之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刘某父亲,或讲不知刘某两人下落,或讲他们没有能力偿还等借口搪塞,许某拒不履行给付彩礼款义务。执行法官查询许某本人银行无存款记录,但对刘某进行查询时,发现刘某在农业银行某县支行有存款36899元,执行合议庭研究认为,被执行人许某与刘某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在未能确认该存款是刘某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的情况下,为防止财产转移,法院应及时予以冻结,6月10日,执行法院冻结了该笔存款,并将冻结裁定书邮寄送达刘某。刘某收到裁定书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刘某一边电话询问案件承办人事情经过和冻结存款原因,一边前往许某娘家,质问许某家人为何隐瞒徐婚前已婚史,扬言如果许某娘家人不能妥善处理此事,就与许某离婚。之后,刘某虽对法院冻结自己存款不解,但一直未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件执行到此时出现转机,许某父亲感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到法院,提出许某娘家陪嫁物在吴某家,法院判决没有确定,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执行法官适时约见双方当事人,解释法律,讲明道理,申请执行人同意彩礼款抵除许某娘家陪嫁物后,许某一次给付28000元,2016年12月9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

  该案第一阶段的执行,常规的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记录,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虽结,事未了。执行第二阶段,案件承办人另辟蹊径,从被执行人婚约状况入手,三次前往某县,锲而不舍,一路追查,最后发现财产线索,并即使采取强制措施,最终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