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 夫妻双方均应承担

25.04.2016  14:44
 

  安徽法院网讯  2016年4月5日,金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丁某的丈夫漆某银行存款7000余元,成功执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该案的执结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邹某系金寨某公司合伙人之一。2015年6月29日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在金寨县法院开庭审理。邹某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审,丁某及其儿子漆某某系对方当事人亲属参与旁听。由于邹某不懂法庭规定,未经报告擅自离开法庭接电话,被审判长当庭取消代理人资格,便走出法庭,丁某、漆某某相继也走出法庭。在法庭门口,邹某与丁某的丈夫漆某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邹某撕扯漆某的衣服,丁某上前揪住邹某的头发,双方发生厮打,漆某某见状,即上前参与厮打,后被他人拉开,随后邹某被送往金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7月8日出院,邹某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8874.69元。2015年8月18日,邹某诉至金寨县法院,要求丁某及其儿子漆某某赔偿其医药费等各项损失11000余元。2015年9月16日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丁某和漆某某共同赔偿原告邹某各项损失合计7000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丁某和漆某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邹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某及漆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丁某及漆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采取躲避的方式规避法院的执行,执行法官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未果,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被执行人丁某的丈夫漆某名下具有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规定,经合议庭合议,依法对被执行人丁某的丈夫漆某的银行存款强制划拨,实现了申请执行人邹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