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民政厅、有关社会团体: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用新版“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二、新版“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分为手工票、机打票两种,均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第二联为收据联(红色,套印财政部监制的“安徽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三联为记账联(蓝色)。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规格为190mm×101.6mm。
三、新版“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票据领购按照现行财政票据发放管理体制执行。各市财政局到省财政厅综合处集中领购,分级发放。省级社会团体到省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其他各级社会团体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
四、结存的“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社团会费收据)可以过渡使用到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组织好本级社团会费收据清理、缴销工作,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社团会费收据,分别登记造册,按领购渠道及时办理缴销手续,并将清理缴销情况于2018年3月31日前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综合处。
附件:1.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机打票)
2.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手工票)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