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定点大修管理的通知

09.09.2016  23:01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 定点大修管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定点大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就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大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大修范围及服务商

      车辆大修,是指车辆主要部件在正常运行中出现故障或损坏需要进行修理或更换的维修方式,包括全车校正,全车做漆,以及发动机、空调、底盘、变速箱的总成维修等。

      (一)定点大修范围

      省直机关单位所有在编公务用车。其中,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不包含在此范围中;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按其有关规定执行;对购置期不满5年、行驶里程不足20万公里以及距前次定点大修不满2年或行驶里程不满2万公里的车辆原则上不予大修。

      (二)定点大修服务商

      经政府采购,确定公务用车定点大修服务商为10家,服务期限为2016年9月2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合肥市金承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张兴普 63817777 1372111054

2.合肥-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费维银 13805693597

3.安徽稻香楼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方式:童天兵 62817148 13956000985

4.安徽省合肥小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方式:牛和顺 64232039 13965094899

5.安徽福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叶 青 63430561 13955135369

6.合肥鑫诚轿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李永忠 65121378 18905690886

7.安徽中汽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徐晓艳 65137777 13955186608

8.安徽省直机关汽车修理厂

联系方式:焦海连 63421388 18919675101

9.合肥皖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吴其俊 64287948 18655051895

10.安徽宏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黄莉群 63811916 18056886956

      二、定点大修办理程序

      公务用车定点大修经费由省财政资金安排。定点大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初审环节

      1.确定大修方案

      送修单位要本着确保安全、适用节俭的原则,认真确认大修车辆及维修项目。拟大修单位应主动联系定点大修服务商,由定点大修服务商对送修车辆进行初检,初步确定大修项目及费用预算,并附《大修方案》报送修单位。

      2.单位内部公示

      送修单位对拟进行定点大修的车辆要进行单位内部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车辆号牌及型号、车辆购置时间、行驶里程、前次定点大修日期、本次拟大修内容、送修定点服务商名称以及定点服务商提供的《大修方案》等。单位内部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内部公示情况应拍照后转成纸质照片作为送修材料附件。

      (二)报修环节

      1.大修车辆材料报送

      单位内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直单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省财政厅提出车辆大修申请,并附定点大修申请表(样式附后)、定点大修服务商《大修方案》、公示照片等材料。

      2.审批及派修

      省财政厅对送修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向定点大修服务商正式下达大修费用预算限额标准。定点大修服务商在下达的大修费用预算限额标准内,按合同规定及时保质保量完成车辆大修服务。

      (三)大修费用核报环节

      车辆大修服务完成后,定点大修服务商应及时向省直送修单位出具车辆大修实际项目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及发票。送修单位持经送修单位盖章的车辆大修实际项目清单、大修发票、出厂合格证明等到省财政厅办理付款手续。省财政厅根据合同规定直接向定点大修服务商拨付车辆大修费用。

      三、有关要求

      (一)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大修,是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的具体要求,也是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的重要举措,省直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和制度建设,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

      (二)省直各单位要本着确保安全、使用节俭的原则,严格审核定点大修服务商提供的大修费用预算,严格执行定点大修办理程序。严禁小"病"大修、无"病"大修或超标准大修;定点大修服务商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按时保质做好大修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车辆大修档案并保存至少两年。严禁以换代修、虚列大修项目和费用。如发现定点大修服务商有违反合同行为的,将根据合同相关追责条款进行处理;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大修的省直单位车辆大修情况进行检查。

      (三)本通知自9月2日起实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大修定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4〕352号)同时废止。

联系部门:省财政厅行政处

联系电话:68150583

附件:1. 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定点大修申请表

2. 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定点大修费用结算表

附件1-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