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使用“农民文化乐园”标识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试点办:
为推动农民文化乐园建设工作规范化,经过征集、评选,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于3月发布了“农民文化乐园”标识(见附件),现就标识推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寓意
“农民文化乐园”标识名为“开心的蝴蝶”,主题图案由“文”字演化而成,仿佛丰收的农民挥舞着飘带,喜形于色,载歌载舞。“文”字突出了该图形作为文化活动场所标识的属性。飘带组成蝴蝶造型,是美好的化身,象征着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安徽农村文化。“文”字中心空白处处理成“笑口常开”,强调了文化乐园的“乐”。麦穗强化了农村的色彩。蝴蝶、麦穗、“文”字、笑口、飘带等元素相得益彰,贴切地表达出农民文化乐园的品牌特色和服务功能。
二、使用方法
各地可将“农民文化乐园”标识应用于“一场、两堂、三室、四墙”设施相关舞台、橱窗、宣传栏等标志性位置,应用于乐园日常开展的活动中,包括奖牌、证书、标牌、旗帜、服饰、胸章、文件资料、纪念品及宣传品等。
三、相关要求
1.各地各部门,特别是纳入省及各市、县农民文化乐园建设试点的单位,均应按规范要求,统一使用“农民文化乐园”标识,在推行使用过程中要主动维护农民文化乐园标识的庄重性和严肃性。
2.各地要结合本单位宣传工作计划广泛开展有关宣传活动,弘扬标识内涵精神,形成有利于标识推广使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3.验收合格的省级农民文化乐园,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制作、下发“农民文化乐园”标识牌,原则上悬挂于乐园入口醒目位置。
4.“农民文化乐园”标识不得用于任何营利性活动或商业活动。
如有不明事项或其他未尽事宜,请与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省文化厅公共文化处,电话:0551-63648164、63608691)。
附件:农民文化乐园标识
安徽省农民文化乐园建设试点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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