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开展《安徽省体育产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试行)》的函
21.09.2015 13:19
本文来源: 统计局
省体育局:
贵局《关于申请审批〈安徽省体育产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试行)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开展安徽省体育产业统计调查。因国家统计局目前还没有出台关于体育产业核算方法,请取消审批表和调查方案中“增加值”指标。
《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印发的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调查项目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安徽省体育局;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此函编号;报表有效期至2016年7月。
《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第十五条规定,部门新建统计调查项目所取得的统计资料,应抄送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第二十四条(二)规定,对外公布的、向决策机关及重要会议提供涉及区域性统计资料或与政府统计机构有交叉的指标数据,应与政府统计机构协商一致。
请贵局按批准的统计制度和方案组织实施,在收到复函2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3份报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存档备案。
安徽省统计局
2015年9月14日
本文来源: 统计局
21.09.2015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