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2014 〕5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部门:
《肥东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业经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2014 年12 月9 日
肥东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 〕46 号)精神,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支持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能提高,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具体见附件1 ),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范围是指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
第四条 购买主体(采购人)是指购买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五条 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二)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 三) 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 四) 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 五)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六) 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 七)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七条 汇编目录。县财政部门根据《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预算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和具体年度预算实施目录,并报县政府审批。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项目编审。购买主体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依据县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年度预算实施目录,按照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确定本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上年度已开展项目需同步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县财政部门对照具体实施目录,对部门申报的具体项目组织审定。如项目审核通过,县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到预算部门。
第九条 公布信息。在年度预算批复后,县财政部门应在肥东县政府采购网( www.zfcg.fdcz.gov.cn )及时公告预算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等情况。
第十条 实施购买。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公管局根据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合理选择,确定本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对不适宜或暂时不能实行以上方式采购的,可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服务外包等其他方式进行购买。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批复后,由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按当年度购买服务目录规定的采购方式,通过集中采购机构,在市场上确定服务提供主体。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样式可参考附件2 )。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合同签订10 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常招标期限为一年,其中经常性服务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后,招标时设定期限可适当增加,但通常不超过三年。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严禁服务转包、分包行为。
购买主体不履行合同的,由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回预算指标。承接主体不履行合同的,没收保证金,并取消其参与我县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购买主体责任制和承接主体负责制。
购买主体负责对服务项目的指导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对承接主体的专业服务过程实施监督。购买服务实施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业务,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县财政部门依本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统计分析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数据,推进全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县财政部门会同购买主体,针对年度预算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围绕购买服务内容、专业方法、质量标准、监督管理等环节,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方法以项目实施效果、满意度测评和财政资金效益为重点。
购买服务主体在服务项目全面完成后或者在服务项目期限届满后的10 个工作日内,须牵头组织成立项目评价小组,按照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评价小组由购买主体、县财政、公管等主管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服务对象代表等组成。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须及时通过肥东县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结算年度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选择承接主体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县公管部门根据承接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 一事一议” 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实施质量等情况,统筹安排拨付。对于按均匀方式提供服务的项目,按季度付款;对于非均匀方式提供服务的项目,实行预拨和完工两次拨款,通常预拨款不能大于合同总价款的30% 。服务项目实施完成绩效评价前,付款总额不能大于75% ,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结算整个项目价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国家、省、市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 、肥东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范流程图
2 、肥东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参考文本
3 、肥东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4 、肥东县2015 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目录
附件2
肥东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项目合同参考文本
年 月 日
甲方: (购买方)
乙方: (服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东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项目内容概述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项目标准、数量要求、质量标准、完成时间节点)
1.
2.
3.
4.
5.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由财政直接支付给承接主体,支付方式:
1. 对于按均匀方式实施的服务项目,按季度付款。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支付最后一季度款。
2. 对于按非均匀方式实施的服务项目,正常实施一个月度后,预拨项目合同价款30% 资金;项目实施结束后,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支付完应付价款。
3. 项目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评价结果得分百分率乘以原合同价款总额的乘积为整个项目服务的最终付款总额。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公布一周内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下剩服务价款。
4. 价款支付
(1 )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大写)
(2 )第一次支付时间: ;金 额
第二支付拨时间: ;金 额
第三次支付时间: ;金 额
第四次支付时间: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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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 合同期限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合同的终止
(1 )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 )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国办发 〔2013 〕96 号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项目绩效评价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甲方会同相关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 监督乙方按合同要求实施项目。
2. 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有关事宜。
3. 牵头与县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对乙方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价方法。
(二)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 乙方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
3. 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县财政局、公管局各执一份,在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
附件:(签定具体合同时,若有附件应注明,并注明附件名称)
1.
2.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肥东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序号 | 一级 项目 | 二级项目 | 三级项目 |
1 | 政府 自身 运转 所需 服务 | 行政事业单位的物业管理 | 县城政府机关、县直部门集中办公场所物业管理服务;乡镇、园区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全县公办学校、医院机构物业管理服务。 |
2 | 政府管理职能辅助服务 | 全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审计服务;项目立项评审;绩效评价服务;工程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监理、环境评价服务;国有资产出让资产评估服务;行政事业单位批量印刷服务。 | |
3 | 法律服务 | 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政府机构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行政调解;司法救济等。 | |
4 | 政府性专项系统软件运行维护 | 各类政府性专项信息软件平台的运行维护服务。 | |
5 | 社会 公益 事业 服务 | 环境保护 | 农村清洁工程;城乡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保洁服务;水库及河道环卫保洁;道路、园区园林绿化管养服务。 |
6 | 城镇公共设施管护 | 市政道路管养;全县路灯管养;城镇户外景观亮化灯饰管养;保障性安居工程物业管理服务;户外公共健身器材管养等。 | |
7 | 农村公益设施管养 |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日常维护;中小型水库、塘坝及河流等水利设施管护;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设施维护;农村危桥改造工程后期管护;农村沼气工程后期维护;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后期养护;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方式建成的公益设施后期管养。 | |
8 | 公益事业单位设施设备管养 | 乡镇公办幼儿园设施设备管护;乡镇综合文化站业务用房及器械设备管护;广播电视村村通设施设备管护;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设施设备管养;光荣院设施设备管养;五保供养服务及敬老院物业管理;城乡卫生服务体系业务用房及器械设备养护。 | |
9 | 向群众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 送戏下乡、送电影下乡、公益性专题演出、普及文化素养培训服务等。 | |
10 | 针对特定群体提供的服务 |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健康检查 |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定点体检服务;特种行业职业病筛查等。 |
11 | 校园保安服务 | 乡镇公办幼儿园保安服务、公办中小学保安服务、公办职业教育校园保安服务。 | |
12 | 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医疗服务 | 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长期医疗护理服务。 | |
13 | 针对特定群体的就业技能培训服务 | 对城镇失业人员的下岗再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民的专项劳动技能提升培训;对社会志愿者的专项服务技能培训;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等。 |
附件4
肥东县 2015 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目录
序号 | 项 目 | 项 目 内 容 | 购买服务实施 责任主体 | 购买方式 | ||
1 | 政府 自身 运转 所需 服务 | 全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审计服务 | 全县范围内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服务 | 县审计局 | 政府集中采购 | |
2 | 项目立项评审和绩效评价服务 | 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和项目完工后的绩效评价 | 项目实施单位 | 政府集中采购 | ||
3 | 社会 公益 事业 服务 | 城乡环境卫生保洁服务 | 县城及乡镇、开发园区环境卫生保洁服务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 | 政府集中采购 | |
4 | 公益性文化服务 | 送戏下乡;电影放映;图书管理;免费开放服务。 | 县文广新局 | 政府集中采购 | ||
5 | 法律援助 | 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 县司法局 | 政府集中采购 | ||
6 | 针对 特定 群体 提供 的服 务 |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定点体检服务 | 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提供体检服务 | 相关预算单位 | 政府集中采购 | |
7 | 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长期医疗保障 | 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长期医疗保障服务 | 县民政局 | 政府集中采购 | ||
8 |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 店埠镇镇南居委会居家养老;店埠镇、石塘镇、众兴乡敬老院管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政府集中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