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安徽省粮食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6月15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粮食局
2015年6月25日
安徽省粮食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试行)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为进一步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洁,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及考核奖励工作相关规定,结合省粮食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简称考核,下同)是指局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
(三)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票决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量测评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四)考核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险,重点考核德和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工作成效。
廉,是指遵守《廉政准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三十条规定”及省局“十八条规定”等方面的表现。
险,是指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六)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按照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确定。
三、考核程序与等次确定
(七)考核的程序
1.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总结。处级领导干部个人撰写述职(述德、述廉、述险)报告,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撰写工作小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召开考核述职大会进行述职。处室主要负责人在大会上进行口头述职(德、廉、险),其他处级领导干部作书面述职(德、廉、险)。
3.进行民主测评和推荐。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推荐,对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优秀人选进行民主推荐。
4.对处级领导干部岗位匹配度进行测评调查。测评内容包括任职以来的德才情况、岗位适应性和匹配度评价。
5.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听取对处级领导干部岗位匹配度测评调查情况的报告。
6.对确定为优秀等次公务员在局机关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公务员局核定。对岗位适应性总体评价或德的总体评价排名末位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谈话。
7.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机关工作人员,并由本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8.机关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八)考核优秀等次的确定
1.根据考核述职大会民主测评定量计分和民主推荐得票情况,对处级领导干部、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分别提出优秀名额2名差额初步人选。
2.在初步人选范围内,采取局长办公会议票决的方式确定优秀等次人选。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九)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执行。
五、相关事宜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
1.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2.当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3.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当年参加学分制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2.因效能问题被有关部门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的;
3.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1.新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 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
(十三)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机关工作人员,其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任或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由局机关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2.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3.局机关派出学习、培训的,由局机关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4.对当年军队转业干部,由局机关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定为称职等次。
(十四)机关工作人员未进行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附则
(十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2015年度开始施行。2014年4月16日印发的《安徽省粮食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皖粮人〔2014〕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机关正副处长(主任)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
2.机关非领导职务优秀人选民主推荐表
3.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4.局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岗位匹配度测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