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皖教基〔2015〕10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
?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适应我省中小学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和我省中小学教学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2015年5月27日
安徽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本省教育教学需要,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和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 教科书选用应当符合本地中小学教学实际,满足本地教育教学需求,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本省中小学教材选用范围为教育部印发的《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列入的教材,以及省教育厅依据国家中小学课程方案确定的国家课程教材。
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五条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教科书选用应当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科书的选用工作。教科书选用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组成人员应当包括教师、中小学校长、教研员等,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
在组织开展教科书选用工作前,各市须将选用工作方案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结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科书选用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分为中小学校长、教师、教研员等类别。专家库成员每3年更新一次,更新比例不少于30%。
第八条 教科书选用要在教科书选用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学科组,负责教科书初选工作,每个学科组评议专家原则上不少于11人的单数,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2/3。学科组成员必须实际从事所选学科教学工作,原则上要具有本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教科书及其配套的同步练习册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十条 在教科书选用工作前,各市应向社会公告教科书选用事项,要求所有列入目录的教科书出版单位提供样书,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进行资格审查。
教科书选用工作应采取全封闭方式集中管理,确保选用过程公平、公正和保密。
第十一条 学科组应当研读、比较本学科《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及省教育厅依据国家中小学课程方案确定的国家课程教材所有版本教科书,提出初选意见。每一位评议专家都要提供所评教科书的评议意见,并签字确认。
学科组初选排序总表及初选意见须有本学科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学科组长代表本学科组向选用委员会汇报初选意见,选用委员会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决定选用教科书的具体版本。选用委员会2/3以上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学科组长不参加本学科投票。各市应将选用委员会讨论发言和投票结果记录在案,并将所有评审材料封存保管备查。
第十三条 德育、语文、历史教科书选用按照国家要求统筹选用,本省范围内其他学科教科书,义务教育每个学科要选用三种版本以上(含三种),普通高中每个学科要选用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教科书选用结果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各市将教科书选用过程、结果,书面报告省教育厅汇总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
如确需更换教科书版本,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或遇特殊情形,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并将更换的充分理由、专业机构的评估意见、选用程序、选用委员会投票情况和选用结果书面报告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课前不能按时到书的;
(三)与教育部审定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第十六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一般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广德县采用宣城市选用结果,宿松县采用安庆市选用结果。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教科书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作用。
第十九条 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
(三)选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
(四)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省教育厅依据教育部规定取消其本次教科书在本省区域内的选用,在全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教科书选用举报受理电话、邮箱等,接受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现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