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不及时 共享单车公司起诉池州市政府

02.09.2018  01:50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8月30日上午,池州市司法局、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州市法宣办联合组织开展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安徽甜橙绿畅公共交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池州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一案在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池州市政府副市长贾瑄、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詹万康出庭应诉。

  据被告诉称,2014年9月,安徽甜橙绿畅公共交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甜橙绿畅公司)与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签订《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甜橙绿畅公司在池州市范围内从事便民自行车服务系统排他性的特许经营,合同期限5年。合同签订后,缔约方各自进行了建设16个站点亭棚,采购1700辆公共自行车,落实运营补贴、免费授予广告位经营权等履约行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城管局多次就合同履行变动情况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甜橙绿畅公司对16个站点进行智能化改造,再次采购公共自行车546辆。2018年4月,“哈罗”单车进入池州市场。甜橙绿畅公司以市城管局、市政府违约未及时落实特许经营条件以及补贴不及时而导致公共自行车运行不畅,且“哈罗”单车的进入池州市场,加剧了原先公共自行车市场运营困难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赔偿各项损失795.0834万元。

  池州市城管局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是甜橙绿畅公司与市城管局签订,协议效力仅约束双方。公共自行车市场运行不畅完全是甜橙绿畅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相关损失应该自行承担。市场是开放的,“哈罗”单车进入池州市场非特许经营,对相对人来说属法无明文规定皆可为的正常市场交易行为,合同一直处于履行状态,市城管局也一直在落实公司运营的各项补贴,最后补贴款于2018年7月底全部补贴到甜橙绿畅公司账户。

  池州市政府认为,其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是市城管局作为独立职权部门,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履行,应依法独立承担责任。市政府的会议纪要是市政府根据市城管局的请示,研究作出的内部文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也没有直接对甜橙绿畅公司的权利义务发生影响,不具有可诉性。

  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属性、合同主体、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运营损失额、损失原因及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激烈辩论。池州市政府副市长贾瑄、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詹万康出庭应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机关公务员等150余人旁听庭审全过程。(记者 苏艺)

原标题:补贴不及时 共享单车公司起诉池州市政府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苏艺    编辑:刘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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