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豪夺”车辆检测费六百万(图)

29.10.2014  10:22

宣判现场

  昨日,淮南市谢家集法院对以葛怀虎为首的该市原运管处处长等6人送达一审判决书,葛怀虎因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涉案价值超千万被判有期徒刑15年,其他几人为从犯,分别获罪。

  巧吞 300余万元

  葛怀虎通过运作将安装服务公司法人代表换成运管处的“自己人”巨某,以“捆绑收费”的方式,要求车主年审必须先交GPS服务费,2009年至2013年,累计获取服务费300余万元。

  豪夺 600余万元

  与被监管单位淮田公司签订所谓的“合作协议”,利用其职能权限指定营运机动车辆到淮田公司进行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检测收入双方按“五五分成”。运管处2005年9月至2011年底共从淮田公司收受600余万元。

  弄权 致国家损失100余万元

  处里每年办迎春晚会需要用钱,处领导商定找几家运输企业给他们减免价调基金,然后将减免后的价调基金用于支付办晚会费用。直接造成价格调节基金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三宗罪】

  个人受贿将公司法人换成“自己人”

  葛怀虎,男,1965年生,怀远县人,本科文化,原系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党总支书记、处长(副县级)。经该市谢家集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案发期间,葛怀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440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中2008年,淮南市规定(凤台县、毛集实验区除外)“两客一危”车辆需强制安装GPS定位系统,葛怀虎通过运作将安装服务公司法人代表换成运管处的“自己人”巨某,以“捆绑收费”的方式,要求车主年审必须先交GPS服务费,2009年至2013年,累计获取服务费300余万元。葛怀虎用其中的钱在上海以巨某的名义购置一处房产,在合肥市政务区以其妻李某名义购置一处房产、仓储室以及地下车库。

  葛怀虎当处长期间,将安装出租车设备(包括计价器、防劫板、顶灯)及全市营运车辆检测业务交给淮田公司做,淮田公司因此获取丰厚利润,葛先后三次向淮田公司负责人倪某索要现金共计50万元;倪某为表示感谢,又主动送给葛共计30万元,合计80万元;淮南彬峰广告公司经理郑某想签订出租车顶灯广告合同,送葛现金3万元。其他受贿行为主要在驾校的审批和关照上,记者注意到,淮南境内几乎所有驾校负责人都给葛送过钱。

  单位受贿“五五分成”车辆检测收入

  单位受贿方面,按照规定,凡是有资质的企业都可以承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运管处只能监管不能参与,但葛怀虎为了吞下这块大蛋糕,2005年以市运管处下属企业运达中心的名义,与被监管单位淮田公司签订所谓的“合作协议”,利用其职能权限指定营运机动车辆到淮田公司进行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检测收入双方按“五五分成”。

  淮田公司因此垄断检测业务,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而运管处2005年9月至2011年底共从淮田公司收受600余万元,用于职工福利发放及弥补办公经费等方面,法院认定此项费用为单位受贿行为,葛作为处长构成单位受贿罪。

  葛怀虎供述,运管处将全市除凤台、毛集以外的所有营运车辆指定到淮田公司检测,协议只是借口和名目,甚至2006年运达中心注销后,处里仍以协议名义去取钱,一部分给全处职工发福利,处财务科持表到淮田公司取钱直接发给职工;另一部分用于办公经费支出,由处财务到淮田公司取钱,有的是经办人持报销单直接到淮田公司取钱。

  滥用职权减免价调基金获利办晚会

  葛怀虎越权擅自减免企业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给国家造成损失共计100余万元,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货运车辆每月每吨位5元;客运车辆20座以下每月10元,20座以上的每月15元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市物价局按月集中缴入财政专户。

  2007年至2012年,葛怀虎为谋取本单位利益,违反规定以“研究”的形式决定对华汇、中惠公司(实系同一家公司)、安平公司、恒信公司应缴的价调基金予以暂缓或减免交纳。上述四家公司实际直接造成价格调节基金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葛怀虎供述,处里每年办迎春晚会需要用钱,处领导商定找几家运输企业给他们减免价调基金,然后将减免后的价调基金用于支付办晚会费用。当时给华汇、恒信、安平三家公司减免到应缴数额的25%左右,减免后让他们把减免的价调基金直接打到办迎春晚会的饭店账户里。

  【受处罚】

  处长被判十五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怀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葛怀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

  追缴到案的葛怀虎非法所得140万元予以没收,其上海、合肥两处房产予以追缴;其他尚未追缴到案赃款继续追缴。

  淮南运管处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60万元,违法所得600余万元予以追缴。

  其他5人也获罪

  王常霞,女,1964年生,原淮南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副科级),在葛怀虎一案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违法所得27000元予以追缴。

  朱华,男,1973年生,原淮南运管处办公室主任(副科级),葛案中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李静,女,1974年生,原淮南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主任助理,葛案中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王惠琴,女,1961生,原淮南运管处财务科科长,葛案中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程莉,女,1965年生,原淮南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副主任办事员,葛案中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谢涛、刘志超、李旭东、方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