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首例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案宣判

25.05.2016  17:11
摘要 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辖区内的首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中安在线讯 据大别山晨刊报道,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辖区内的首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院经庭审查明,2015年9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利,明知他人提供的冷冻动物产品无检验检疫证明,仍非法低价购进属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明令禁止销售的印度产牛肉及副产品共计71箱,重1.595吨,欲对外销售。2015年9月25日,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本市裕安区南门商贸中心李某某经营的冷库内当场查获上述产品。

  裕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属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于犯罪未遂,当庭自愿认罪,因此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 金敦雍 杨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