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持枪劫持人质案”宣判 主犯被判死缓

23.02.2017  20:09

警匪街头枪战,劫匪持枪先后劫持21名人质与警察对峙,致使一人死亡。随着劫匪的落网,一个非法持枪犯罪团伙也逐渐浮出水面。2月21日下午,六安市中院一审依法对这起震惊六安的“3.11绑架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主犯屠家奇被判死缓,其他罪犯分别被判三到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劫匪持枪劫持人质与警察对峙

2015年3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屠家奇携带枪支、子弹、爆炸物等,驾驶面包车行驶至六安市四十铺路口时,遇到交警例行检查,被告人屠家奇因害怕暴露,遂驾车往城区方向逃窜。执勤民警驾驶警车对其进行追击。追至东三路口附近时,屠家奇威胁民警,企图逃脱。民警继续追击,当追至312国道与东三路交叉口时,屠家奇驾驶面包车撞击警车并向警车连续开枪射击,致在此处等候红灯的货车内乘车人员脚部中枪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当日上午10时25分许,屠家奇驾车逃至六安市皋城路大桥时被特警支队民警逼停,屠家奇冲下车劫持一辆载有四人的过路三轮车与民警对峙。屠家奇在与坐在三轮车后方的受害人拉扯中枪击受害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屠家奇继而劫持三轮车驾驶员逃至居民家中,后又从居民家后门逃至皋城路大桥下方南侧“千兆网吧”内,持枪劫持网吧内17名上网人员作为人质与警方对峙8小时。后在民警规劝下,被告人屠家奇于当日18时35分向警方投降。

非法持枪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2015年4月15日,屠家奇及在网上卖枪给屠家奇的罗帆被六安市金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一个非法持枪的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该案涉案被告人背景、关系网、涉案枪弹来源进一步清晰。

屠家奇自2000年4月起,曾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先后三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屠家奇刑满释放后,通过网络与同样爱好枪支的罗帆、何伟歆、高斌有了联系。2013年下半年至案发,屠家奇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王丙义、何伟歆等人,从罗帆、高斌等人处,分别购买仿钢笔火药枪、仿转轮火药枪、仿秃鹰高压气枪主要部件,以及子弹头和子弹壳。后屠家奇伙同王丙义、何伟歆先后在出租屋内,组装打磨部分枪支,加工气枪铅弹或火药子弹,并将枪支和子弹在霍邱县、江西省九江市和湖南省株洲市等地贩卖。

涉案另3名被告人李晓畅、王明奎、曹军,与屠家奇、王丙义系同乡。王明奎、曹军分别通过王丙义,从屠家奇处以1万元和7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火药枪各1支。2015年7月10日,王明奎主动投案,同年7月13日,被告人曹军亦主动投案。

  主犯、从犯分别获刑

一审法院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屠家奇持枪射击执勤民警,构成妨害公务罪;持枪挟持人质,构成绑架罪;非法制造、贩卖枪支、弹药等,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被告人罗帆等7名被告人分别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弹药罪等。被告人屠家奇系共同犯罪中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屠家奇曾因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在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屠家奇绑架多名人质,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陈兴全,罪行极其严重,且多次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因其经规劝后能够释放多名人质,向警方缴械投降,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何伟歆等被告人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分别给予判决。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屠家奇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对其限制减刑,此外还依法判处屠家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570元。被告人何伟歆等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