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物价水平,经有关部门调查、评估会商,六安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70元/人.月上调至407元/人.月,自2015年1月1日起公布执行。
上报单位:六安市民政局 信息作者:王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