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 服务“双创”再添新措施
02.06.2015 21:21
本文来源: 工商局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近日,六安市出台《六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把国务院“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等相关要求落到实处。《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登记准入门槛。
一是对有关住所证明文件的条件进行明确。即对办理住所登记中因故不能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或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对使用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商品房,可以提交已经备案的购房合同作为权属证明。
二是对部分行业住所的“住宅”商用条件进行放宽。即对设立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
三是对部分市场主体提交材料进行简化。即前置许可对市场主体已登记或已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可直接予以登记,无须重复提交材料。
四是对一家市场主体多地经营、多家市场主体在同一地址设定住所给予认可。即实行“一照多址”,允许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同时,实行“一址多照”,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本文来源: 工商局
02.06.2015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