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中院开出首张虚假证据罚单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经庭审查证认定原告合肥市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虚假举证,对虚假举证的该公司代理人朱某某个人处以30000元罚款。据悉,这是六安中院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开出的首张虚假举证的罚单。
本案中,合肥市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出具一份《竣工结算报告》,经六安中院认真比对及法官当庭询问,甲公司项目代理人朱某某自认该《竣工结算报告》上的被告乙公司印章系其私刻,其提供的该份《竣工结算报告》为虚假证据。朱某某对其虚假举证的行为表示认错和悔过,同时表示尊重判决,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据了解,2014年7月28日,六安中院裁定受理某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件。合肥市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工程价款共计203.16万元申报优先债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初审,认定该203.16万元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合肥市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向六安中院提起诉讼。某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欠甲公司的203.16万元绿化工程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合肥市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该份《竣工结算报告》虽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但由于其代理人朱某某的个人行为严重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诉讼目的,提交相关虚假证据,既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司法审判造成障碍,浪费司法资源,冲击社会诚信体系。本案的审理与罚款处罚,显示了六安中院打击虚假举证的决心。借此,提醒广大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法院打官司时,应按照举证规则如实举证,如果提供虚假证据,则会面临法院的制裁,并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