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安在线 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7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公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46条,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公证机构、人员办理公证应客观公正
据悉,《条例》旨在规范公证活动,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证以及与公证有关的活动。
《条例》规定,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办理公证,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公证机构可根据需要聘用公证员助理
《条例》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公证业务需要聘用公证员助理,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
公证员助理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公证业务知识,符合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证机构将上门为有困难当事人办理公证
根据《条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当事人因身体状况不能亲自道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指派公证员到其所在地为其办理公证。
公证将缩短办理时限
《条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办理流程、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等在办公场所公告,并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公证机构应当畅通咨询渠道,优化公证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推进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办理效率。
公证机构办理复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条例》,公证机构收到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复查申请后,应当另行指派公证员进行复查,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处理决定。
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骗取公证书将受到严处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出具错误的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汪乔 实习生 王莹莹)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汪乔 王莹莹 编辑: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