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刨根问底继承关系水落石出[第300期司法连线]

02.11.2015  17:44

近日,合肥市衡正公证处办理的一起复杂的继承公证,在公证员的刨根问底之下,模糊的事实得以清晰,当事人对公证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严谨作风表示赞赏。

原来,不久前合肥市的胡先生来到衡正公证处,称其妻子邓某及女儿(十岁)于去年12月因同一起交通事故死亡,现在胡先生要代理其儿子(四岁)来继承邓某名下与胡先生共有的一套房产。

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公证员根据此司法解释告知胡先生:依据现有材料,邓某及其女儿都有继承人,但辈份不同,因此,在不能确定母女二人死亡顺序时推定母亲(邓某)先死亡,其女儿后死亡。这样,邓某的遗产就由其配偶胡先生及儿子、女儿共同继承了(邓某的父母亲均先于邓某死亡)。但其女儿在邓某死亡之后实际取得邓某遗产之前死亡,根据法律,邓某女儿继承邓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即由其父亲胡先生一人继承。如果邓某的财产由其儿子一人继承,那么胡先生就要放弃继承其女儿继承邓某遗产的权利,由邓某的儿子继承其姐姐继承邓某遗产的权利。

为了确定邓某及其女儿准确的死亡时间,公证员要求胡先生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看有无记载邓某及其女儿的明确死亡时间。但遗憾的是事故认定书仅记载邓某及其女儿均“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证员遂提醒胡先生有无医院的抢救记录材料。胡先生此时已有点不耐烦,问公证员既然推定邓某先死亡最终可以由其儿子继承财产,就这么办为什么不可以?公证员耐心予以解释:虽然无论邓某和女儿谁先死亡,都可以由其儿子一人来继承邓某的遗产,但两种做法的法律依据的不同的。

后来,在胡先生提供的医院《门诊病历》中公证员发现其女儿在当天14时38分“宣布临床死亡”,其配偶邓某在15时30分“血压、脉搏为零”。由此可判断,邓某是在其女儿之后死亡。这样,邓某的遗产即由其配偶胡先生和其儿子共同继承,胡先生若放弃继承,即可由其儿子一人继承邓某的遗产。

在事实水落石出之后,公证员依据相关法律为胡先生办理了继承公证手续。 陶友林

稿件来源:2015年10月30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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