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一
一、关于药品委托配送
受委托配送企业必须是我省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双方应签订配送协议,相互之间不得发生购销行为。受委托配送企业需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药品调货单》(内容样式同药品出库单),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药品的储存运输工作。
二、关于特殊管理的药品采购供应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销售应符合相关规定,暂可按原购销渠道供应。
三、关于偏远山区(地区)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
由于偏远山区(地区)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难度大、成本高,为保障基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及时供应,鼓励实施“两票制”,对确属偏远山区(地区)的,药品经营企业可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偏远山区(地区)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界定,报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确认并公示。
四、关于库存药品销售
药品批发企业在2016年11月1日以前购进的药品,可按原规定继续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上一家企业药品销售票据、凭证),确保医疗机构药品有效供应。
五、关于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能够说明是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该药品经营企业只能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
六、关于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
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是指直接与国外制药厂商订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协议的唯一代理商(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七、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的规定,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申请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才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八、关于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
由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品种多、发票量大,每笔销售均需复印易造成纸张浪费,增加成本,同时也不便服医疗机构存放、查找与保管。允许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含清单)的电子文档,但必须签订承诺书,以对提供电子票据真实性负责,并对电子票据采取安全备份。
说明:9月29日,由安徽省食药局、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已正式对外公布,连日来,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表示坚决拥护,严格执行。对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六部门及时解疑释惑,陆续出台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