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公司老总为骗取资金 低价与客户签订合同实施诈骗
如果你在打算买车时遇到董某某,他报给你的价格最多能低于市场同行业的20%。但千万不要以为你很幸运,因为一旦你把定金或购车款交给他时,很有可能会落个人财两空的下场。日前,作为安徽某汽车销售公司老总,董某某因构成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一审获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董某某原系芜湖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大股东。2012年2月,因其他股东退出,董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又共同出资100万元,重新注册成立了安徽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该公司主营各类汽车销售。2012年5月,董某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他在公司内部负责联系车源,确定汽车销售价格。
为了骗取客户资金,在汽车销售过程中,董某某以低于市场10%至20%的价格与客户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并预收客户定金和预付款,然后再以正常市场价格在4S店购买汽车交付给客户。为了弥补其经营损失,解决购进汽车所需资金以及其个人挥霍需要,董某某又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或以高档轿车作抵押物等手段,从民间大量骗取集资资金,共骗取2190余万元,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为1250余万元。
2012年2月,董某某为吸引客户,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购车款为自己挥霍的目的,采用以低于市场同等行业15%不等的价格,向外推销出售各种型号车辆与客户签订汽车销售协议。在兑现部分人购买的车辆后,董某某等人明知自己公司已无能力支付客户订购车辆的要求,但为了达到自己挥霍的目的,不计后果,仍然指使公司的工作人员以低于市场价格诱使客户签订汽车销售协议,在收取客户订购车辆的定金和购车全款后,拒不履行合同。董某某先后诈骗68人,总金额为1240万元。
董某某拿到非法集资类的钱款和收取客户定金和购车款后,除了部分用于低价购买车辆、支付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资金均被其消费、挥霍。2012年10月初,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其实际经营状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在社会上对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供自己挥霍,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其集资诈骗金额达1250余万元,属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董某某在销售汽车过程中,为了占有客户资金,采用高价进低价卖的方式,诱使客户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与其签订汽车销售合同,骗取客户资金,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董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合同诈骗金额达1240余万元,也属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董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