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易主,员工可否向新老板讨薪?
07.07.2014 10:39
本文来源: 合肥城信息门户网
案例:李某是庐江县人,2007年4月,他经人介绍来到本地的一家矿业公司上班。由于经营不善,公司于2008年1月进行停业整顿。公司老 板安排李某在停业期间内看护公司的各项设备和办公场所,并许诺待公司重新开工后,一次性支付李某在公司停业整顿期间的全部工资。2014年2月,公司重新 开工,但老板却已将公司转让给了周某。周某对原公司欠李某工资的事实拒不承认,双方因此发生多次冲突。为讨要所欠工资,李某到矾山司法所申请调解。经调 解,4月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在2014年12月底前支付李某全部工资款10.3万元。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 合同的履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一种,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作为法律上拟制的民事 主体,其享有一定的人格权,可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依法行使的职务行为都是代表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的 行为,因职务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承担。因此,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会影响到法人债权债务的承担,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他人依法签订的债权债 务协议便是确定有效的。本案中,因李某与该公司并未履行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定程序,从而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有效的状态,原公司转让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并不会影响到公司和李某原有的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如数支付拖欠李某的工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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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2014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