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履行 法院亮罚单

19.12.2014  13:49
 

  安徽法院网讯  对法院的判决置若罔闻,拒不履行,而面对法院执行,仍拒不“买账”。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向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一家公司出示了罚单。

  2012年8月25日15时45分,周某受雇安徽某服饰有限公司驾驶该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22838的重型货车,沿S214省道由南往北行使至S214省道28公里500米处,因雨天路滑、不按规定超车,与同向行使的某混凝土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A2863重型货车发生刮擦,致使两车驶入路边的路肩,造成两车及车上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郎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混凝土公司驾驶人无责任,案经郎溪法院审理判决:某保险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联鑫公司损失合计21300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某保险支公司未按法院生效判决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某混凝土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某保险支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某保险支公司在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某保险支公司罚款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