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招待费“隐身”的八大招术

12.09.2014  13:13
  • 自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三公经费”的节约使用和规范管理,但从目前审计情况来看,仍有部分单位的招待费报表数与实际发生数不尽一致,为逃避监督,给它们穿上了“隐身衣”,瞒天过海,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8种形式:

    一、将一些招待费用放到下属单位或与其有相关业务联系的单位报销,而自身帐面不反映。

    二、将房屋租金收入直接抵冲招待费支出,隐瞒收支,规避检查。

    三、由于规定公务接待禁止上香烟和高档酒水,少数单位便在点菜单上打主意,将烟酒开成“菜肴”。

    四、账面反映的“招商引资”支出,其中很大部分为日常招待费用,将日常招待费列入“招商引资”支出。

    五、在专项资金中,有部分招待费被冠以“项目支出”或“专项支出”,支出不真实。

    六、将招待费直接在“其它应付款”、“暂存款”中列支,其隐蔽性更强。

    七、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帐务,而将招待费分散记入“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其他”中。

    八、有的单位接待用的高档烟、酒,通过将其虚开成“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等发票,在“办公费”中列支。

    针对以上问题,审计建议: 

    一、做到预算源头控制。 实行单位年度公务接待费用预算总量和招待标准双向控制,部门按照勤俭节约原则,合理安排使用公务接待经费,逐步推行公务接待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加强过程监管。

    二、规范内部管理。 实行“三单合一”,单位要凭《招待费用呈批单》、原始菜单、接待饭店餐饮发票(即“三单”)、办理报帐结算手续,凡超标准招待的、“三单”不全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准报销。单位发生的公务招待费应按规定,在“招待费”科目中单独列支,不得将招待经费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

    三、有效发挥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的审核把关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