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利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设立私人会所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厅直各单位:
近日,省监察厅等五厅局联合发文《关于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的私人会所进行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皖监发〔2014〕2号),对开展利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设立私人会所专项清理工作的清理范围、清理方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扎实做好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实行会员制的会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是中央和省委深化作风建设,纠正“四风”还利于民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任务,确定专人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做到亲自抓落实,确保清理纠正到位、不留死角。对不认真核查、隐瞒不报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单位要尽快对本单位公共资源出租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出租经营场所的数量、分布、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重点排查出租的公共资源中是否存在实行会员制的会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违规问题,一律依法依规纠正,并据实报告自查自纠情况,无公共资源出租的情况,也要“零报告”。 各单位于7月20日前向厅监察室报送摸底情况、自查自纠情况和专项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在专项清理中,遇有政策问题,请与厅监察室联系。
三、为规范管理,建立监管工作长效机制,今后厅直各单位凡出租公共资源开设经营的项目,启动前必须向我厅书面报告(属厅直文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须报送省文物局初审),经我厅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启动实施。
安徽省文化厅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