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共停车场项目可以办理产权证 缓解停车难

31.08.2015  11:15

公共停车场周边200米内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车泊位超过100个的,可配套商业经营……8月25日,省住建厅等9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后我省将全面放开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市场,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

旧城改造建地上停车设施 不计入容积率

指导意见要求,我省各地将重点加强城市老城区、中心区、住宅区、商业、医院、学校、公园和景点周边等公共停车场的规划,鼓励规划建设立体化、智能化的停车场。鼓励利用自有空间资源以及综合交通枢纽、 公交 场站等公共设施和城市(县城)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城市零散用地,规划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库。

今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必须按一定比例配建公共停车场。值得一提的是,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鼓励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楼;在地下空间不足的情况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地上停车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已经建成的商业区域,应该将有条件的人防工程作为公共停车场;鼓励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另外,我省还鼓励居住区周边公共建筑、综合办公楼中具备条件的停车场,向社会和居民车辆提供停车服务。

停车位数量过百可配套商业经营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地上公共停车泊位超过100个的,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经营面积;轨道站点周边换乘停车场及其他特殊区域的公共停车场,配建商业经营面积比例应该要通过专项论证确定,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定后在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

公共停车场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要求的,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广告位;具备条件的,可在商业经营面积内开展 汽车 美容、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其相应收入作为停车场经营收入,用于弥补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

记者注意到,这次出台的意见中,还对公共停车场周边的外部环境,提出了不少规范措施。

比如:人行道严禁设立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已经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在公共停车场正式运营之日起一律撤除。

公共停车场项目可以办理产权证

按照意见,停车场可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建设,合理确定投资人的准入条件,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投资人。政府授予社会投资人公共停车位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特许经营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

在产权权益方面,也是有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公共停车场项目可以办理房地产权证(人防工程和机械式停车位除外),特许经营权可用于抵押融资,但不得单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

我省将鼓励金融机构与社会投资人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和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规划咨询、融资和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服务,拓宽建设项目的融资渠道。

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项目(含配建附属经营设施)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优惠政策。各地还可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运营。

社会资本投建的停车场自主定价

有了公共停车场,如何收费也是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按照意见要求,今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以及交通枢纽等特定场所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另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统筹考虑财政投入、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政府和投资者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除省定价目录另有规定外,均由经营管理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设施向社会开放,停车收费标准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首席记者 方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