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印发实施
22.10.2015 19:30
本文来源: 发改委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皖政办〔2015〕4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使用,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
《办法》明确,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负责记录和归集履职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用安徽”网站和各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各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通过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购买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等方式,充分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强调,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使用,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完整,依法公开、互联互通,强化应用、公正合规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本文来源: 发改委
22.10.2015 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