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加强水源保护 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将禁止私自打小水井
今天上午,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潘法律作了关于《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连同《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审议。
根据取水量大小决定是否论证
此前,在条例修改稿中对水资源论证制度作了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
潘法律告诉记者,有的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规定与简政放权的大方向不相符,建议删除;有的组成人员建议整合审批事项,减少行政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水资源论证是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也有明确规定,而国务院也将此地方政府节水工作考核作为一个重要方面。
潘法律认为,水资源论证制度对于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用水总量控制、促进节约用水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根据草案修改二稿,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
取水量较少,并对周围生态与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得在公共供水区域打井取水
“单位和个人建设取水井直接取用地下水不易计量和管理,导致水资源浪费、难以实现区域用水的总量控制,对其加以限制具有现实意义。”
潘法律介绍,因此,草案修改二稿中明确要求,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理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洗浴、洗车等服务业和小区、单位集中供水等。
此外,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造公共老旧管网,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创建节水型城市。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已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逐步更新改造。
依照空间分布特点有针对性节水
“依照我省水资源空间分布特点,有针对性地规定节约用水措施,对于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是有必要的。”潘法律说道。
皖北平原地区应当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标准,加强污水、采矿排水再生利用;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制定综合治理措施,控制开采量,逐步实现采补平衡。
江淮丘陵地区应当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合理配置水资源,推进优水优用;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推广使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和旱作农业技术。
大别山区、皖南山区、其他易旱地区中的极度缺水的地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节水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调整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兴建集水、蓄水、节水工程。(陆婉晴 本报记者 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