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急刹致乘客受伤 乘客诉至法院索赔偿

15.04.2016  04:23

  公交车为了避让其他车突然急刹,站在公交车上李女士没能拉住扶手,随即因巨大的惯性猛地摔倒在地,导致腰背部受伤严重。经司法鉴定,李女士构成十级伤残。李女士随后将合肥公交集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5万多元。近日,合肥庐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件。

  2015年9月9日早7点钟左右,合肥的李女士乘坐的48路公交车行至寿春路百花井站附近时,为避让其他车辆突然急刹。李女士随即因巨大的惯性猛地摔倒在地,导致腰背部疼痛不已。

  事发后,合肥公交集团相关人员随即安排李女士进入医院治疗,并陆续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1.4万多元。李女士在治疗结束后,腰部却留下了残疾,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十级。

  李女士认为,公交集团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她安全送到目的地,但是,因公交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当给自己造成身体损伤,公交集团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李女士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将合肥公交集团告上法庭,主张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5万多元。

  近日,合肥庐阳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纠纷案件。

  庭审中,对于李女士陈述的受伤经过和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但是,李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合肥公交集团却不予认可。合肥公交集团表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原告乘坐合肥公交集团的公交车,双方形成客运服务合同关系。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为避让他车,踩刹车导致原告受伤,故驾驶员不存在过错。因此,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此外,合肥公交集团还认为,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及误工费金额过高。

  庭审最后,双方均表示接受法院调解。法官表示,将庭后予以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制作文字判决予以宣判。

来源: 合肥晚报     作者: 鲁民 李后祥